我国对于涉外仲裁中程序法律适用要根据当事人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全球贸易诉讼和全球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全球之间发生贸易纠纷。
一、全球贸易仲裁条款适用于哪些方面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我国全球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规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全球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
(3)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二、全球贸易合同纠纷中的仲裁主要掌握如下几个要点:
1、合同中要有明确的仲裁条款;
2、要注意确定仲裁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3、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
4、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的手段。
三、适用全球条约与全球惯例原则
涉外仲裁中,在选择适用实体法时,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全球公约或者全球条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选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应当直接适用该全球条约或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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