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拥有房产的人来说,这基本上算的是自己比较大的财富之一,同时对于老人来说,赡养问题一直都存在的,那么赠与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好蚂蚁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赠与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吗
比较高人民法院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怎样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1、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问题。
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争议较大。现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否则,对双方的财产不好处理。对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按婚生子女称呼。同样,对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另一种观点认为,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我国从94 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现在再回头承认是立法的倒退,这不利于维护登记制度。因此,对补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补办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高人民法院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标准。对补办登记前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同时在具体处理中考虑有事实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为妥。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法律又未明确的难题。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此外,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我们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第一对购买股份制企业内部自行发行的股票,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第二对购买的是上市股票,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应按出资情况进行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如何分
(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该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个人以婚前财产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屋首付金,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此时如何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房屋产权应属购买方个人所有。但是婚后共同偿还按揭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目前较多观点倾向于婚后共同还款,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还款行为在夫妻双方间形成债权债务,但该债权性质行为不影响物权的取得。也就是说,婚后不论以一人工资还是夫妻二人的工资共同偿还的按揭款及相应利息,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因此在分割房产时,该房屋应属购买方所有,但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共同偿还的按揭款及利息的一半。
(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中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前购买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于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无庸置疑。但是,如果婚前购买且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是否影响该房产的归属呢?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书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一定是婚后财产。婚前购买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可以认定该财产来源于婚前。而财产权益于婚前取得,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认定房屋产权
如前所述,购房款的来源性质直接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一般说,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个人婚前财产,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在所不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首先应明确父母出资行为属于赠予还是借贷。但不论赠予还是借贷,其标的只是购房款而非房屋,父母对子女使用购房款购买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系子女向父母借贷所得,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符合此规定的,该购房款属于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共同所有,那么所购的房屋供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该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赠予的情况下,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赠与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要根据,房产所有权的取得的时间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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